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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2010-1-6 15:5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人持《申请参加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现有规模和实力、企业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3、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4、商标管理和打假维权情况;5、申请理由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它同等有效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使用工商专用复印纸)。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印章)。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五、三年来,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情况和质量检查结论。
    
六、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量、销售额、利润、税金等量化指标,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附证明材料。
    
七、商标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
    
八、商品销售区域情况。
    
九、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十、打假维权情况。
    
十一、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五份交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属企业直接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著名商标的,应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工作程序第三条和本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受 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六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局上报的申请表及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推荐上报省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次序,连同初审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和申请人《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各三份,有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份上报省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四章 审核和评审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市局上报《初审推荐报告》和企业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由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交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于评审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查。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以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投票表决,并公开表决结果。评议投票情况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由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表决意见返回。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作出评审决定后,需将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应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征求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作出确认延续决定的,应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重新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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